源作者:西安婚姻律师赵娜
离婚后修改孩子姓名的问题对于涉及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案件时,法院仍然坚持“孩子利益最大化”原则,综合考虑原因、现状等情况做出判断。
一般来说,要想变更孩子的姓名,尤其是姓氏,需要双方协商一致,或者孩子的行为能力可以自己的意志做决定改变。一方擅自改变的,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;一方因隐瞒离婚事实而使公安机关变更孩子姓名的,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的,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。
需要注意的是,变更孩子姓名和是否支付抚养费并不能挂钩,一方不能以对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,否则另一方有权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。对于因变更孩子姓名引发的纠纷,双方实在协商不成的,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。